2005年9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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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竟打“民愤”牌?
周士君

  日前,广东省四会黑帮“龙兴社”老大被杀案开审,梁金国等3名被告人对枪杀“黑老大”一事供认不讳。而其辩方律师竟在庭上特别出示了一份近万名群众的签名书,强调这份签名书传达了群众的一个共同心愿,请求法院对“为民除害”的犯罪嫌疑人梁金国从轻发落。律师“为民除害”的说法,并未得到公诉人的认同(据9月25日《珠江晚报》)。辩方律师如此打“民愤”牌以减轻对杀人犯罪嫌疑人的刑罚的做法,实在令人费解。
    既然控辩双方对梁金国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都同意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那么辩方律师何以还会亮出“万民折”这样的“杀手锏”呢?因为依照辩方律师的说法,犯罪嫌疑人梁某的这一枪,“击毙的不是一般良民”,而是在四会作恶多端的“黑老大”,故而属“有功”而非“有罪”。而其展示的这份厚达50多页的万人签名书,上面密密麻麻地签上了群众的名字,每一个名字上面都按了一个红指印。可是辩方律师忽略了一个法律常识,就是在法治社会里,“民愤不产生抗辩权!”而依“民愤”为嫌疑人定罪实属人治的产物,但恰恰是这依“民愤”办案,历史上又产生过多少冤假错案?那实在是一页令人不堪回首的历史。
    的确,在那些深受“黑帮”祸害的群众看来,“警察黑老大”龙杰锋被杀就是“因果报应”。而客观上杀人嫌疑人梁某的一枪,也的确是除了一大害。但是任何一个百姓都可以这样认为,而惟独作为辩方律师却不能这么辩护。因为如此辩护,律师实际上等于掩饰了一个重大的情节,就是梁金国作为没经法律授权的普通公民,根本不具备随意处决一个“黑老大”的权力,更何况这个“黑老大”尚没有经任何的法律审判程序为其定性呢。我们若认可其这一枪开得合法,就等于认可了任何公民都有处决或侵犯另外一个公民的生命权的权利!如果这样一条谬理通行于法庭,流行于天下,我们可以想像,这个社会究竟会混乱无序到何种地步。所以说,不管依附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有多么厚重的“民望”,也依然免不了法律对其杀人罪的惩罚。
    “法律至上”是健全之法治社会应具备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国家的一切权力都要根源于法律。换言之,“法律至上”要求包括执政者、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置身于法律之下,同时,更包括所谓看似代表正义或民意的“民愤”!故而律师利用“民愤”为嫌疑人辩护的行径,难免令人联想到“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的讼师或讼棍!